
破产法律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石,其核心在于公平清理债权债务,高效配置市场资源,同时挽救有价值的市场主体。然而,实践中部分企业或个人通过抽逃财产、虚构债权等不诚信行为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债权人权益,也破坏了破产制度的公信力。
为进一步弘扬司法裁判打击不诚信行为的价值导向,加强破产逃债和虚假申报债权行为源头防治,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选编了打击破产逃债和虚假申报债权典型案例,其中由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承办的“杭州某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成功入选,展现了泽大律师在破产领域的专业能力与责任担当。

【关键词】债权审核;伪造证据;引导股东出资
【受理法院】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施得健、刘青、张杰
【管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
【管理团队成员】林尧、王心珂、林维钢、程婷婷、沈佳丽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9日,萧山法院裁定受理杭州某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在债权申报期内,管理人收到1户债权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总额70余万元,另经管理人调查发现可能存在包括吕某等5名职工在内的职工债权,该5名职工的工资债权均系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后由法院裁定确认。经管理人申请,萧山法院于2024年6月28日裁定确认1户债权人对公司享有740810.41元的普通债权。
在管理人仔细调查职工债权后发现,吕某主张的工作时间、工资数额与其在与该企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主张的工作时间、工资数额并不一致,存在前后陈述矛盾的情况。此外,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与公司作为被告的另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存在时间线上的交错。经管理人汇报后,承办法官意识到该案存在虚假诉讼的可能性,为防止公司通过与职工串通虚假诉讼的方式逃债,立即对吕某进行调查。
【审理情况】
抽丝剥茧,通过司法惩戒打击虚假诉讼。萧山法院编立“司惩”案号,案件承办法官协同管理人一并深入调查,统筹分析5名职工的债权情况,对吕某展开询问,后吕某承认其确实伪造了劳动合同,向法庭提交了虚假证据。查实情况后,萧山法院认为吕某伪造证据,违反民事诉讼诚信原则,属于妨碍司法的行为,对其罚款5000元。对吕某的工资债权,根据调查,虽然吕某提供的劳动合同系虚假,但根据社保缴纳情况及其他员工反馈,吕某确实曾在该公司工作,管理人对生效文书确认的债权金额予以确认,并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人、债务人均无异议。
以惩代促,通过打击虚假诉讼引导股东缴纳出资。收到罚款决定书后,吕某如数缴纳。承办法官与管理人及时捕捉到吕某与公司股东(亦为原实际经营者)系朋友关系这一情况,利用司法惩戒的威慑释法明理,引导股东缴纳未缴出资,后股东主动支付出资款40万元。管理人根据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制作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职工债权获得全额清偿,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也达到了27%,在避免衍生诉讼审判执行流程、大幅减少回收时间的同时,提高了清偿率,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本案系通过打击虚假诉讼逃债,进而促使债务人股东出资偿债的典型案例。本案合理运用司法惩戒,对伪造证据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产生威慑效果,保证破产案件债权审核工作顺利进行,推进破产案件有序开展。但对被惩戒人所享有的债权仍需综合考虑各方因素进行判断,不能一味因其虚假诉讼行为而否定其本身应享有的权利,若有其他证据亦能作为其债权依据,仍然可确认其债权。同时利用司法惩戒之威慑与关联关系之压力,畅通与债务人股东的沟通与引导,促使其认识到虚假诉讼逃债的消极后果,从而主动支付未缴出资款并与相关债权人达成和解,缩短案件办理时限,提升债权清偿率,最大程度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