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在未经相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第一被告人王某明、第二被告人梁某坊、第三被告人王某莲为首,通过先后成立“亿通”、“汇赢”、“鑫诚”三家公司为平台,招募了催收人员、业务员、财务人员等固定人员共12人左右,分工明确,开展非法放贷业务。以行内规矩名,通过保证金、资料费、家访费、违约金、砍头息等方式骗取被害人高额费用,利用上述费用变相提高借款人借款成本,要求借款人签订高于借款数额或双倍借款数额的借条,以制造虚假流水,签订虚假房屋租赁协议,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实施“套路贷”,在借款人无法按期还款时,再通过中介、业务员将借款人带至金华、义乌其他借贷公司大范围借款,用于偿还自身本息,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平帐,安排催收人员通过上门泼油漆、非法拘禁等行为对被害人及家属形成巨大的心理压力,逼迫其妥协偿还虚高债务。三家公司催收人员共用,财务与业务人员不同。在催债的过程中,因采取的手段不同,又分别构成了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等罪名。因王某明加入了“零用贷联盟”,后成为副会长,不定期组织开会,商讨如何逃避公安打击,义乌检察院以此认定王某明已在行业内具有重大影响,认定为涉嫌黑社会组织罪,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刚构成敲诈勒索罪和参加黑社会组织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