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家属首先要了解刑事案件都有哪些辩护方式,要知道什么是程序辩护?什么是实体辩护?什么是庭外辩护?
首先,程序辩护指的是根据案件的办案流程和刑诉法的规定,提出对当事人有利的请求,提出对办案单位违法办案的异议,以及利用程序法所规定的条款设计相应的辩护策略,以达到实体辩护的目的。比如说,针对非法证据排除、对非法证据的质证、申请回避、申请改变管辖、申请网络直播、审判公开、申请收集、调取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材料、申请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出庭等都是程序辩护的重要工作。
在刑事案件中,程序辩护主要有这几个作用,第一个作用就是创造有利的辩护空间,比如说有一些案件有人为干预的,剥夺或限制当事人权利的,有明显非法办案的,我们可以申请相关办案人员回避,或者申请由主要犯罪地的办案机关来管辖,或者请求上级办案机关,甚至请求公安部、最高检、最高院来指定管辖。换一些办案人员、换一个地方,司法环境,刑辩的运气可能会更好一些。
第二个作用是创造有利的辩护时间,比如说某个案件如果律师介入的晚,我们可以提交延期审理的申请,但是如果法院不同意的话,我们可以向法院提交十几种书面申请,比如申请重新鉴定与补充鉴定、申请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出庭等等,根据法律规定我们的申请是有限定时间回复的,办案人员看到我们提交这么多材料他肯定有压力,所以一般都会同意延期。
再比如说,某些案件法院明知有问题就是想强开强判,那我们就要利用庭审的程序规定,指出程序违法,要求休庭,休庭之后给法院创造审限的压力,同时,我们家属也可以利用更多时间去开展庭外辩护的工作,这种情形我们遇到的也比较多,通过多次打断法官开庭,创造了比较好的沟通条件,最好让案件回到了法律的维度进行谈判,也都取得了不错的结果。但是很多家属可能还是害怕,我跟他们对着来会不会得罪他们,很多家属可能都会听到过这样的威胁,不要闹事,否则判的更重。其实他们让你不要去做程序辩护,害怕你反映他们的违法办案行为。
到底要不要开展程序辩护工作,这要根据你家的案情以及你们诉求来定。如果是案件本身就是轻罪,犯罪事实清楚,当事人在里面也都认了,那么可能此时认罪认罚对案件效果更好,就没必要去开展程序辩护,此时以协商为主。如果说,这个案件哪怕是认罪认罚也是十年以上,案件还存在诸多问题的,那就要慎重考虑是不是要放手一博,开展程序辩护工作,当然要不要做也取决于家属和当事人的勇气,你敢不敢去对抗,如果说你不敢,怕判的更重那只有妥协,我们尽量从实体和证据上去辩护,但是这样的效果往往可能比较有限,我实话实说。
但是说起来简单,但是做起来难。要灵活运用程序辩护的话,首先要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有对抗经验,其次要熟悉每一个程序法条,你可能觉得很简单,但最难的就是这个,因为每一个法条和规定都是散落的,是有几十个不同的法律规定组成的,所以非常考验辩护律师能力。所以这样的律师家属也比较难找到,大部分律师还是围绕实体辩护和证据辩护来展开。
那么我们接着来讲什么是实体辩护。实体辩护指的是对犯罪事实的定性定量的辩护,主要围绕构不构成犯罪,如何能够无罪,是不是这个罪,是一个罪还是两个罪,是违法还是违纪,有哪些量刑情节应该认定比如自首、主从犯等刑法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辩护。
比如说张三银行卡突然多了一笔钱,张三以为是李四还给他的,然后他拿去花了,后来才发现是自己朋友的受贿款,那么张三是有罪还是无罪,是定盗窃罪还是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如果定盗窃罪如何争取最低的量刑。这些就是实体辩护要研究的问题,也是辩护律师的基本功,要想做好刑事辩护首先就要对罪名理解透彻,要熟悉各类案件的构成要件、司法解释、量刑规则等等知识,才能给当事人分析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才能够和办案单位进行对话。
但在实体辩护中,辩护律师通常很少只会跟办案单位沟通罪与非罪的问题,因为你光给办案单位说这些理论是远远不够的,他只会说这里不是学校不需要你普法,因此,实体辩护往往是和证据辩护结合一起的,我们提出的各种意见都需要证据去做支撑,辩护律师要开展的证据辩护主要有两方面的工作,一是证明控方的证据体系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指控的行为没有证据证明或者达不到证明的程序,或者在案的证据不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第二个工作就是开展属于辩方的调查取证工作,构建自己的证据体系,提交能够证明当事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
但是在实践中,哪怕你提出了有利证据,或者要求他们去调取有利证据,他们也仍然不会采纳律师观点。因为我们律师是从有利于当事人的角度去做解释,而办案单位是从当事人有罪的角度去解释,在立场相冲突的情况下,办案单位很少会去认可律师或者承认自己的认识是错的。所以想要对方承认自己的错误,除非你有对方不得不低头的条件,也就是要做程序辩护,通过程序辩护创造出平等对话的条件后,我们才能更好的争取无罪、轻罪、减少罪名、量刑从轻等处理结果。
如果只是单纯的提出实体辩护意见,指出某个证据是非法取证需要排除,很有可能办案单位会说,我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过调查证据。客气一点的会说,你的意见我们收到了,我们会依法审理,然后就没了。这就是当下你单纯去跟办案人员讲实体法讲证据一定会面临的问题,所以说,冤案的家属在委托律师的时候一定要重视程序辩护的能力。
最后,我们来说一下庭外辩护,因为程序辩护不免要找对方麻烦,如果对方势力强大,可能仅凭我们的力量并不能达到效果,尤其有部分案件存在法外因素干预的情况下,比如“逐利性执法”、领导干预等“利害”关系型案件,那么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不能保证所有办案人员都能依法公正处理刑事案件,也不能保证刑事律师都能依法完整地行使辩护权。
所以,我们还需要借助外部的力量,也就是庭外辩护。顾名思义,就是在一些与办案单位无关的地方去开展辩护,比如家属可以依法运用媒体监督、网络监督、检举信访等辅助手段促进司法公正,让冤案迎来翻案的机会。常见的庭外辩护方法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沟通、申诉、控告、投诉、诉讼、申请信息公开、信访或呐喊等对抗式方法,这些方式有一定的风险,所以一定要依法依规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