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细节想要提醒各位家属,如果案件复杂争议比较大,你的律师在交律师意见书的时候一定要谨慎,甚至可以不交。
为什么,因为你律师交的材料,有些时候会成为办案单位查缺补漏的依据。当然不是所有案子都会这样,这个要根据案件情况来判断。但是如果一味的按照固定流程去提交材料,比如说在批捕之前你就去提交不予批捕意见书,在侦查阶段就去提交侦查阶段意见书,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去提交不予起诉意见书,逮捕后你就提交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法律意见书。这些意见书,很多律师为了案件规范管理,都要求办案律师按照流程去提交,但是这里面就存在了问题啊,你交了不一定就能够达到目的,反而你交的文书里面提到的问题,很有可能就会成为办案单位去完善案件漏洞的方向。
姚律师以前在检察院工作的时候确实也遇到不少这样的情况,律师提交的材料中提出哪里哪里有问题,然后我们就通知公安去做情况说明,去做补充说明,去补强证据体系,然后很多证据就查的非常严实,这就是我说的问题。
如果辩护律师不去做细节的研究,不在细节去花心思,我去交这个东西,是不是必须的,要怎么写,哪些能写哪些不能写,哪些什么时候写,那单纯走流程,哪怕你工作量很大,你确实也是看起来很细心很负责任,但是可能有的时候还起到了方面的效果,律师成为了第二办案人,让办案单位在辩护律师的各种意见书的提示下,把这个案件办成了铁案,这纯粹是好心办坏事。
所以我的建议是什么,这也是我给团队经常讲的,如果这个案件他金额很大,性质比较严重的,在可能性不大的情况下,你就不要轻易去提取保申请,羁押必要性申请,我们要代入办案单位的视角来看问题,很明显他不可能给你办取保的,就不要白费力气,如果家属一定要我去提交,或者我觉得有必要去提交的,我一定不会去指出他们的问题,程序违法的证据欠缺的通常不要写,他只会暴露你的底牌没有其他意义。这些问题,什么时候提?最好是到法院再提,或者关键阶段去提。
比如说我有个案子,刑事拘留第三天就介入了,我们也发现了很多问题,一个经济纠纷搞成诈骗的案子,收集到有利证据以后,我们没有马上去提,我是到了二十多天的时候找到检察官提了一份意见书,然后了解到案件什么时候决定批捕,我在最后几天提交了大量的文书,数百页的证据材料,最后检察官做出不予批捕决定,成功释放。这就是什么,快准狠,要么不出手,要么就要打的他们措手不及!这就是我说的辩护智慧!